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房**村**组**号。1997年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7月因吸毒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强制隔离2年。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街**路**号。2018年4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号**幢**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号。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镇**村**组。2018年5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臧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栋**号。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石某某、方某某、臧某某、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包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邓某某在2018年12月下旬,收到周某某(已判决)在合肥市蜀山区**镇**苑内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自己的用于购买约40克K粉(氯胺酮)的35000元,后经沟通确认邓某某从四川省成都市邮寄约20克K粉至合肥市蜀山区**园。2019年5月21日18时许,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某时从其随身物品中搜出大量含有甲基苯丙胺、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四氢大麻酚、氯胺酮、硝甲西泮等毒品。
2.被告人董某某2019年5月19日以获利为目的,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K粉约28克,后分装成4罐于次日乘坐飞机运回合肥市内。后该董在合肥市**附近将3罐K粉卖给叶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酒店门口,将1罐K粉卖给王某某。董某某在此过程中获得3.65克K粉的赠与并收取毒资48000元,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另行扣押含有硝甲西泮的毒品共计18.12克,含有氯胺酮的毒品K粉共计40.4克。董某某共计贩卖毒品的数量为硝甲西泮18.12克,K粉约为72.05克。
3.被告人石某某2019年3月28日,从他人处购买30克K粉、共计约4克的20包神仙水(均含有氯胺酮)用于贩卖。后该石于次日凌晨,将前述共计约34克的毒品在合肥市包河区**街一红绿灯路口处,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石某某共计贩卖毒品的数量约为K粉34克。
4.被告人包某某于2018年7月15日,在合肥市包河区**酒店2021房间内,容留赵某某、周某某、臧某某等多人吸食毒品K粉、神仙水1次;该赵于2019年2月9日早上,电话联系赵某某,让其将自己放置于合肥市包河区**酒店一房间内的2罐K粉(约24克)以1万元每罐的价格卖于他人,后赵某某帮助包某某将该处的2罐K粉卖给叶某某。
5.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9日早上,接受包某某指使将该包放置于合肥市包河区**酒店一房间内的2罐K粉(约24克)以1万元每罐的价格卖给叶某某;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9日伙同他人在合肥市包河区**包厢内容留张良、王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贾某某等多人吸食K粉和神仙水1次。
6.被告人方某某于2018年11月左右的一天,联系他人将毒品约12克K粉和3包开心水(均含有氯胺酮),在合肥市庐江县**服务区以10000余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
7.被告人臧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在合肥市庐阳区**小区门口将共计约10克的10包神仙水(含有氯胺酮)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贾某某。
8.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合肥市肥东县**酒店KTV内,将共计约3克的3包神仙水(含有氯胺酮)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
经鉴定:涉案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二乙酰吗啡、氯胺酮、四氢大麻酚、硝甲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扣押、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同案犯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氯胺酮约20克以及其他大量甲基苯丙胺、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二乙酰吗啡、四氢大麻酚、硝甲西泮等毒品;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硝甲西泮18.12克,氯胺酮约72.05克;被告人包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氯胺酮约24克;被告人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氯胺酮约12克;被告人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氯胺酮约10克;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毒品氯胺酮约3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分别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郜明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石某某、包某某、赵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臧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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