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749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4********,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系北京**发展有限公司合伙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院**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理发店总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委**组,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号院**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以只扫描部分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盗窃本市房山区长阳镇盒马鲜生超市黄金蜜桃、巨峰葡萄等商品,价值人民币31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盒马鲜生长阳金泰店被盗明细单;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二、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曲某某以只扫描部分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盗窃本市房山区长阳镇盒马鲜生超市平谷大桃、云南红提等商品,价值人民币309.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盒马鲜生长阳金泰店被盗明细单;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三、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曲某某以只扫描部分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盗窃本市房山区长阳镇盒马鲜生超市1664白啤、湘村黑猪肉等商品,价值人民币219.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盒马鲜生长阳金泰店被盗明细单;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四、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曲某某以只扫描部分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盗窃本市房山区长阳镇盒马鲜生超市梦龙冰淇淋、佳沛阳光金果等商品,价值人民币53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盒马鲜生长阳金泰店被盗明细单;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五、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石某某以只扫描部分商品条形码的方式盗窃本市房山区长阳镇盒马鲜生超市婴儿护面霜、速冻银鳕鱼块等商品,价值人民币460.52元。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当日商品被扣押后发还石某某;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退赔盒马鲜生超市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二人的证言;3.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4.书证:盒马鲜生房山金泰店销售单、被盗明细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商品照片、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新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曲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石某某联系电话1352119****,曲某某联系电话1590140****)。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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