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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双江自治县**镇**宿舍**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99********,布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沙河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本院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涉嫌漏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石某某帮自己购买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00元的价格向“大波”(在逃)购买了4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李某某扣下1颗自己吸食,其余3颗出售给他人;

2.2020年3月10日23时许,吸毒人员刀某某用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1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石某某购买了8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让俸某某(另案处理)到**楼道找被告人石某某拿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之后送到**乡***门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获利20元;

3.2002年3月11日7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再次用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16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石某某购买了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让俸某某(另案处理)先到**楼道找被告人石某某拿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再送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获利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为让俸某某帮自己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将平时购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分给俸某某吸食,被告人石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李某某共获利180元现金。

另查明: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石某某因吸食毒品在双江自治县**乡**花园**幢**室被查获,同时查获吸毒人员赵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经侦查发现,赵某某、鲁某某、张某某三人都到过双江**花园**幢**室石某某住所吸食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吸毒人员彭某某(另案处理)经常到双江**花园**幢**室石某某住所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一组书证;

2.证人赵某某、鲁某某等六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成瘾认定报告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五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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