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70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9198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江西省湖口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8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并于同年9月30日将本案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后重报。
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石某某、李某某(另处)等人商量在网上利用微单机器人智能娱乐系统软件组织他人参与“澳洲幸运5”赌博,以“澳洲幸运5”每天赌博总流水的千分之五作为抽头利润盈利,并招聘赵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用电脑、手机等设备在网上通过QQ软件建群关联微单机器人智能娱乐系统软件,后按照微单机器人智能娱乐系统软件提示负责为群里参赌人员在“澳洲幸运5”平台上、下分,以及不定期更换QQ群进行维护。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知道石某某、李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活动后,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流转赌资,并每个月收取4000元好处费。2020年5月,石某某、李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询石某某、赵某某等人制作的结算单,2020年3月13日至5月11日记载利润共计12万余元。杨某某参与期间,收取了共1.2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石某某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资金支付结算,收取1万元以上的服务费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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