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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杨某某等四人诈骗、非法拘禁等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临泉县**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庄**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巷**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巷**号**栋**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临泉县**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巷**号**栋**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金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石某某,租赁临泉县水榭花都小区东门的两间门面房作为公司营业地点,吴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放贷运营的出资方,石某某、杨某某为公司管理层,廖某某和于某某各带一个小组,负责具体放贷业务。后陆续招募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公司的业务员,至此公司正式开业,逐渐形成以石某某、吴某某为首,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6年9月至2018年年初,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

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以金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为依托,开展无抵押贷款业务,还款方式为先息后本,利息按月息3毛计算,以10日为1个还款期,每期偿还利息,按约定期限归还本金,客户贷款时预先扣除贷款额的首期还款额。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借给赵某乙3万元,约定月息3毛,每10天结算一次,并要求赵某乙在公司统一出具的制式借条上签字,后赵某乙不能偿还本息,廖某某便介绍金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石某某、杨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分别借款给赵某乙3.5万元、3.5万元、6万元、10.5万元用来偿还之前借款本息。廖某某通过介绍自己公司人员的方式给赵某乙提供高息贷款并不断签订、修改借款借条虚增赵某乙借款金额,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赵某乙实际从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处借款10万余元,已偿还17万余元,尚欠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于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寻衅滋事

1.2017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廖某某、杨某某、于某某等人为了让赵某乙还款,驾驶车辆围堵赵某乙家经营的位于临泉县**镇**道旁的金福缘老年公寓,后拉着横幅,横幅写上赵某乙,欠债还钱,用扩音喇叭吆喝赵某乙欠钱不还,引起老年公寓内大量老人围观,造成多名老人受到惊吓,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省道临时堵塞。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等人予以制止。

2.2017年9月至2018年年初,因赵某丙不能及时归还吴某某、石某某等人的借款,吴某某、石某某带领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多次到临泉县姜寨镇粮食局对面赵某丙承包的东岳商业街工地辱骂赵某丙,让赵某丙还钱,用扩音喇叭喊赵某丙欠钱还钱,威胁施工人员,强行阻止工人施工,造成工地停工,给赵某丙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8年年初至案发,赵某丙因惧怕石某某、吴某某等人,一直在外地躲避,不敢回家正常生活。

3.2017年,被告人廖某某、于某某等人多次到赵某乙的工作单位临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围堵赵某乙,逼迫赵某乙还债,赵某乙因惧怕便不敢再去上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于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非法拘禁

1.宋某某于2016年年初向吴某某、石某某等人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一毛,每月付息,未约定借款期限。2017年6月份,吴某某要求宋某某立刻偿还本金十万元,因宋某某暂时无法还款,吴某某安排代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将宋某某非法拘禁在临泉县金茂网吧。期间,宋某某多次要离开都代代某某阻拦,直至24小时后,宋某某找人向吴某某担保还钱,宋某某才被允许离开金茂网吧。

2.2016年10月的一天,石某某、杨某某等人借款2万元给刘某某,并由曹某某担保,约定利息三毛,期限一年,每月还利息。2017年1月的一天,曹某某、刘某某两人因无法及时还款,石某某、杨某某等人将刘某某、曹某某非法拘禁在金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内,并对二人殴打、辱骂,后让曹某某离开。直至第二天晚上,刘某某的亲属还款2万元给石某某等人后,刘某某才被允许离开。

3.2017年8月16日20时许,廖某某、张某某、于某某为了迫使赵某乙还钱强行将赵某乙从临泉县城关镇农贸市场附近带至金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内,控制其人身自由,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威胁、辱骂赵某乙。次日4时许,赵某乙趁廖某某等人睡着自行逃脱,躲避至其姐姐赵某甲位于临泉县阳光小区的家中。随后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到赵某甲家寻找赵某乙,并将赵某甲家电闸拉掉,赵某甲因不堪杨某某、廖某某等人的滋扰而报警。临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民警接警到现场制止调解后离开,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等人待民警离开后继续在楼下围堵赵某乙,直至14时许才离开。赵某乙被恐吓威胁,生理出现紊乱,赵某甲的生活严重被干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对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对他人或者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对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廖某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对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侮辱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于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卷内光盘9张,换押证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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