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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杨某甲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60********,汉族,高中文化,教学人员,崇阳县****小学校长,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湖北省崇阳县******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6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崇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被告人石某某在崇阳县**镇**村“**下”(屋堂名)一个叫“**”(小地名)的田里,利用从自家带去的竹竿、丝网、木桩、布条,在田里设置捕鸟丝网两面,每面丝网长 10 多米 ,高 5米左右,利用丝网将中网的鸟类捕获,其设网捕鸟的主观意愿是给孙子食用。被告人杨某甲在石某某安装捕鸟网时,帮忙扛了竹竿、钉了木桩。2020 年  2月  4日下午,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到现场清网时,发现石某某在上午匆忙拆掉了靠种吊瓜一侧的一面网,并未及时拿走,丝网丢在吊瓜地的田埂上,网里捕有一只“猫头鹰”。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安装的捕鸟网上捕获的“猫头鹰”为领角鸮,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崇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猫头鹰”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王某甲、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等人的证言;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杨某甲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一只,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雅志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崇阳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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