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梅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91********,汉族,初中文化,**街**会聘用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91********,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市青山区**厂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96********,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武昌区**房地产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93********,汉族,中专文化,武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因曾被盛某某殴打而怀恨在心。2020年6月21日16时许,石某某邀约被告人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武汉市青山区**街**路**门口附近吃饭,在此处遇到盛某某。为报复盛某某,石某某、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等人将盛某某围住,石某某持棒球棒殴打盛某某,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等人对盛某某拳打脚踢,后盛某某挣脱逃跑,石某某、桂某某、胡某甲、张某某遂在后追赶,将盛某某追至本区**街**村公交站对面的一粮油店内(殷某某因被同伙误伤未参与追逐),石某某、桂某某持棒球棒继续对盛某某进行殴打,致盛某某右侧第6、7前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盛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石某某、胡某甲、张某某于2020年9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桂某某、殷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1日、9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盛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病历材料、情况说明、身份材料、前处材料、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石某某、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桂某某、胡某甲、殷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似竹
检察官助理 刘 朋
2021年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37205****;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32718****;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街**单元**室,联系电话1866533****;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4027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街**单元**室,联系电话186727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伍份
5.《量刑建议书》每名被告人各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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