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9日被告人梁某乙分三次窜到上渡镇河口村德宏兴石场将放置在露天石料场的四只高压液化氧气罐、一台手拉葫芦、一把铁锤盗走卖掉得赃款410元。
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乙窜到上渡镇河口村德宏兴石场,将放在该石场一杂物屋前的一台15千瓦的电动马达盗走卖掉得款38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梁某乙、被告人梁某甲又窜到该石场将放置在传送带下一22千瓦的电动马达盗走卖掉得款453元,后三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等。经聘请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受害人李某甲在河口村德宏兴石场内被盗的22千瓦-4电机1台在价格基准日期的价格为人民币2531元;15千瓦电机1台的价格为人民币1181元;高压液化氧气罐4只价格为人民币1268元;手拉葫芦1台价格为人民币241元、铁锤一把价格为人民币35元,以上物品价格合计人民币5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乙、石某某、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现场指认及监控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乙、石某某、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乙、石某某、梁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每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检察官助理:陈婷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三人现均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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