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2002********,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宾馆**。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街道**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宾馆。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实施了多次盗窃,每次作案均由被告人石某某破坏商铺门锁后入内盗窃,被告人田某某负责从旁望风。
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头路香草胡同花艺礼品店,盗走了人民币70元。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东三街21号五谷渝粉商铺,盗走了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东三街17号炙心寿司商铺,盗走了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大街133号胜利新天地花苑109铺LS女装商铺,盗走了人民币60元。
2020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被害人焦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银泉南路弘福花园首层法曼儿内衣体验馆商铺,盗走了人民币300元。
2020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窜至被害人阮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府前路政务中心旁星锦灯饰卫浴店,盗走了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告人石某某、田某某共盗窃了人民币2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台等;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视频截图等;3.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田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4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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