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18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镇**村**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昌县**镇**村**号。2019年7月5日因赌博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章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0月30日期间,被告人石某某、章某甲多次在新昌县**街道**岭附近山上、**岭山上、**路**弄**号**室等地开设赌局,召集潘某某、俞某某、应某某、陈某甲、何某某、陈某乙、王某乙、吕某某、王某丙等人以“掷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两人共同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等涉案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二被告人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新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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