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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罗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石金明,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5********,彝族,初中文化,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府**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兴武,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镇**村**路**号,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苑**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段春全,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1********,汉族,高中文化,四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金明、罗兴武、段春全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攀枝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8日攀枝花市检察院交由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8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金明于2010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四川省会理县**乡**村党支部**,2013年3月25日注册成立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13年5月27日,石金明以杨某甲提供的380万元借款作为出资,与杨某甲、张某甲注册成立会理*乙矿业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石金明占38%的股份,并授权杨某甲全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3年8月22日,石金明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5%的股份转让给朱某甲。2014年12月底,*乙公司通过竞拍获得会理县小黑箐乡红凉村钒钛磁铁矿探矿权后, 石金明指使张某甲私自为其在一份内容为:“会理*乙矿业有限公司小黑箐乡红凉村钒钛磁铁矿所有工程发包权全权委托给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石金明同志全权代表会理*乙矿业有限公司对该矿山开发、协调、融资、合作等所有业务,并代表公司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

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石金明在明知会理县小黑箐乡红凉村钒钛磁铁矿的探矿权还未明确和之后*乙公司仅取得该矿的探矿权、没有矿山基础设施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及计划的情况下,利用其**村党支部**和*乙公司股东的身份,伙同被告人罗兴武、段春全虚构矿山即将进行开发的事实,编造矿山公路、项目部、指挥部、弃土场、渣土大坝、矿点剥离开采等虚假工程项目,利用私自加盖印章的*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甲公司向罗兴武、段春全出具的委托书、承诺书和与罗兴武、段春全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由石金明本人或罗兴武、段春全出面,先后与罗某某、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何某某、文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乙、刘某甲、蒋某某、杨某乙、程某某、方某某、梅某某、王某甲、黄某某、魏某某、朱某乙、贺某某、康某某、杨某丙等二十余人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和投资款共计1915.958万元。

1、2013年7月,石金明、罗兴武明知红凉村矿山探矿权未明确, 编造矿山即将进行开发的谎言, 虚构矿山公路、项目部、指挥部建设项目,由罗兴武与罗某某签订矿山内部施工合同,骗取罗某某保证金5万元,并骗取罗某某出资修补通村土路、修建石金明、石金权的私人住宅。2017年11月,罗兴武以红凉村矿山即将动工开采,还需30万元的钻探费为由,承诺矿山开采后每开采一吨矿石给罗某某3到4角的提成,骗取罗某某5万元。

2、2013年11月,石金明、罗兴武明知矿山探矿权还未明确,编造红凉村矿山即将开发的事实, 虚构矿山项目部、指挥部项目,骗龙某某出资59.008万元修建石金明、石金权的私人住宅。2014年4月24日,石金明以参与拍卖矿山探矿权需要前期投资为由骗取龙某某出资100万元,后于2015年9月22日与龙某某签订矿山合作协议,将龙某某前期的所有出资作为在红凉村矿山探矿、采矿的投资。

3、2014年7月22日,石金明、段春全明知矿山探矿权还未明确,编造矿山即将进行开发,虚构矿山公路建设项目,由段春全与张某丙签订矿区道路工程施工协议,骗取保证金66万元。2014年9月12日,由段春全以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都某某签订矿区采矿便道施工合同,骗取都某某、方某某、李某己等人“工程保证金”66万元,后段春全以探矿钻探、征用土地、林木为由骗取李某己5万元。2014年11月12日,段春全出面联系将之前与张某丙签订的矿区道路工程“施工协议”转让给方某某等人,方某某等人支付张某丙66万元,后石金明、段春全又以探矿、征地为由骗取方某某10万元。

4、2015年2月6日,石金明、罗兴武在明知*乙公司没有任何建设项目的情况下, 虚构矿山道路建设项目,利用*乙公司授权委托书,以矿山所有工程项目已全部承包给罗兴武为由,由罗兴武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凉村矿山项目部名义与李某甲签订“矿山公路修建施工合同”,骗取李某甲履约保证金和各种名义的费用合计114万元。

5、2015年4月2日,石金明、罗兴武虚构矿山开采剥离工程,由罗兴武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凉村矿山项目部名义与李某乙签订“矿山建设工程内部施工合作协议”,骗取李某乙、李某甲保证金30万元。

后因公路建设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石金明提出承包一个矿山矿点给李某甲开采, 并于2016年12月20日以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李某甲签订矿点开采承包合同,骗取李某甲、李某乙保证金209万元。

6、2015年2月至9月,石金明、段春全虚构红凉村矿山渣土大坝项目,以私自制作的渣土坝设计图纸骗取汤某某等人信任,与其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100万元,在明知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又骗取梅某某等人签订矿山弃土场挡土墙合同,骗取100万元保证金用于归还汤某某等人。后因工程无法开工,梅某某等人要求退还保证金,段春全退还45万元,仍有55万元保证金未退还。

7、2015年6月8日,石金明在明知*乙公司只有红凉村钒钛矿矿山还处于探矿阶段,没有矿山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以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丙签订矿山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骗取李某丙保证金50万元。2015年6月9日,何某某与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丙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向石金明交纳合同保证金200万元。因合同无法履行,石金明又拒绝退款,2017年1月16日,石金明以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何某某签订矿点开采承包合同, 又骗取何某某保证金10万元。

8、2015年6、7月份,石金明、罗兴武虚构矿山渣土场工程项目,以*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甲矿业有限公司的承诺书、虚假的施工设计图纸骗取李某庚的信任,由罗兴武与李某庚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李某庚将文庆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所交的50万元保证金转交给罗兴武。后因工程一直无法开工,2016年7月17日,由罗兴武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凉村矿山项目部名义与文庆的父亲文某某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之前承包给李某庚的“矿山渣土场工程”转给文某某。

9、2015年7月17日,段春全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王某甲签订活动板房修建协议书,并收取王某甲保证金5万元。工程完工后段春全未支付工程款和退还保证金。

10、2016年4月29日,罗兴武利用红凉村钒钛磁铁矿探矿权相关资料、*乙公司授权委托书、总承包合同等材料骗取李某丁的信任,虚构红凉村30万千伏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建设项目由其总承包,并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凉村矿山项目部名义与李某丁签订投资协议,并与李某丁签订合作协议和出具承诺书等方式骗取李某丁82.5万。

11、2016年7月26日,罗兴武利用红凉村钒钛磁铁矿探矿权相关资料、*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甲矿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书等资料骗取李某戊的信任,与李某戊签订矿山工程施工协议,骗取保证金83万元。

12、2016年10月12日,罗兴武利用*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甲矿业有限公司的承诺书、矿点承包开采合同书等资料骗取张某乙信任,并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凉村矿山项目部名义与张某乙签订矿山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张某乙等人“安全履约保证金”88.45万元。

13、2017年5月28日,段春全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黄某某、魏某某签订矿山采剥泥工程施工合同,骗取黄某某、魏某某等人保证金合计30万元。

14、2017年6月17日,段春全利用石金明提供的*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甲矿业有限公司的承诺书、矿点承包开采合司书等资料骗取朱某乙信任,与朱某乙签订矿山开采剥离合同, 骗取朱某乙保证金60万元及其它费用13万元。

15、2018年3月,罗兴武明知红凉村矿山还在探矿阶段,与刘某甲签订矿山开采投资借款合同,向刘某甲借款50万元,承诺每开采一吨矿石支付给刘某甲1元的红利,后刘某甲因病去世则由彭某某继为履行合同,罗兴武所借50万元至今未归还。

16、2018年5月28日,石金明、段春全在明知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以伪造的矿山弃土场挡土墙设计图,骗取贺某某信任,由段春全以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贺某某签订弃土场挡土墙施工合同,骗取贺某某等人保证金100万元。

17、2018年10月18日,石金明、罗兴武明知红凉村矿山还处于探矿阶段,以*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等骗取蒋某某的信任,由罗兴武与蒋某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承诺罗兴武承包的矿点开采矿石一吨给其3角,将蒋某某之前借给罗兴武的20万元转为投资款。

18、2017年6月,石金明、罗兴武以*乙公司授权委托书、*甲矿业有限公司、红凉村矿山开发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资料骗取杨某乙的信任,由罗兴武与石化明签订矿点劳务分包合同,并收取杨某乙保证金40万元。2019年3月28日,石金明以会理*甲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乙的西昌市**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矿点开采承包合同,骗取杨某乙等人保证金、钻探施工等费用合计78万元。

2019年6月,石金明承诺将另一矿点承包给程某某、杨某乙,并骗取程某某矿点承包保证金222万元。

19、2019年3月26日,段春全以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杨某丙、康某某签订临时弃土地施工合同,并骗取杨某丙保证金30万元,2019年8月16日段春全退还杨某丙20万元,仍有10万元保证金未退还。

被告人罗兴武、段春全将骗取的保证金、投资款部分交给被告人石金明,部分用于支付工程款、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使用。被告人石金明将骗取的款项部分以银行转账、刷卡、微信支付等方式用于购买豪车、消费等肆意挥霍;并将骗取的部分保证金用于赌博、偿还个人债务、家庭支出和转移到其亲属的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红凉村钒钛磁铁矿探矿权相关资料、授权委托书、承诺书、各类合同、收条、借条、会理*乙矿业有限公司钒钛磁铁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深加工项目投资计划书、红凉村钒钦磁铁矿普查阶段性工作总结、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甲、杨某甲、王某乙、肖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石金明、罗兴武、段春全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金明伙同罗兴武、段春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收取保证金和投资款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1915.95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石金明直接骗取他人791万元,石金明伙同罗兴武骗取他人704.958万元、伙同段春全骗取他人420万元。石金明、罗兴武、段春全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兵

毛兴文

吴锦辉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金明、罗兴武、段春全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侦查卷23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项目投资价值、风险控制、财务深度分析报告1册,情况说明2份。

3、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1份。

4、文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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