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罗某甲(又名罗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77********,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住云南省云县**镇**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云南省凤庆县,住云南省凤庆县**镇**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2月1日、自2019年2月28日至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罗某甲与被告人石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接事宜后,被告人石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云******)从凤庆县营盘镇运送毒品前往凤庆县勐佑镇习谦村与被告人罗某甲交接。当日19时25分,当被告人石某某途经勐佑立果至永德亚练公路K3+800M处时,被凤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货架上绑着的一只竹篮内的一个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包,净重4017克。同日19时30分,凤庆县公安局民警在198县道习勐段(凤庆习谦至昌宁勐统)K2+800M处将前来接取毒品的被告人罗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和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5.现场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称量取样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共同故意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正华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石某某现羁押于凤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7张。
3.本案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现存于凤庆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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