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被昆都仑区公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以每双约20元的价格,从沈阳市五爱市场购进了一批外侧有麦穗包裹着五角星图案的黑色系带皮鞋来到包头市,由被告人胡某某负责驾驶车辆,被告人石某某负责销售。销售皮鞋时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身着带有中国武警字样的迷彩服,谎称自己是军人,所销售的皮鞋为军用皮鞋。先后实施下述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
1、2019 年8 月14 日10 时许,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新光五村附近,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白色RAV4汽车,冒充部队军人,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杨某某以200 元的价格购买了4 双。
2、2019 年9 月5 日10 时许,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六村纬三路附近,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白色RAV4汽车,冒充部队军人,向被害人刘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刘某某以100 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双。
3、2019 年9 月份,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华蒙物流园区附近,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白色RAV4汽车,冒充西水泉戒毒所工作人员,向被害人李某甲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李某甲以320 元的价格购买了6 双。
4、2019 年9 月15 日7 时许,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昆河西路昆都仑召东门附近,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白色RAV4汽车,冒充劳教所工作人员向被害人赵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遭到被害人赵某某拒绝后,被害人石某某将被害人赵某某殴打后离开现场。
5、2019 年9 月16 日7 时许,在包头市滨河新区六区附近,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白色RAV4汽车,冒充消防士兵向被害人宋某甲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以500 元的价格购买了五双。
6、2019 年10 月9 日15 时许,在包头市稀土路高新区希望铝业附近的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镇和平村民悦新城,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白色RAV4汽车,冒充和平村消防队工作人员,向被害人李某乙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以1620 元的价格购买了24 双。
7、2019 年10 月15 日9 时许,在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红旗大道附近,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白色RAV4汽车,冒充萨如拉消防队工作人员向被害人何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何某某以300 元的价格购买了七双。
8、2019 年10 月24 日12 时许,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胜停车场,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于某某(在逃)驾驶辽Al****的白色 RAV4汽车, 冒充武警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售假冒军用皮鞋,遭到被害人王某甲拒绝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被害人王某甲报案后,被告人胡某某、石某某、于某某(在逃)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9、2019 年10 月27 日10 时许,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大安钢铁公司西门,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的白色RAV4汽车, 冒充卜尔汉图镇消防队工作人员向被害人苑某某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苑某某以1820 元的价格购买了16 双。
10、2019 年10 月27 日12 时许,在包头市昆都仑区西水泉旭日升停车场门口,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驾驶辽Al****的白色 RAV4汽车,冒充消防队二级士官、西水泉戒毒所工作人员向被害人宋某乙出售假冒军用皮鞋,被害人以1785 元的价格购买了28 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
2、书证报案材料,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许某某、宋某甲、张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杨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等人报案情况;
3、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2019年11月1日在110国道699公里处被抓获到案;
4、书证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的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的假冒皮鞋、武警作训服等物品;
5、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购买假冒军鞋后支付转账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被告人之间的辨认情况;
7、昆价认字【2019】140号包头市昆都仑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认定的黑色皮鞋在价格认定基准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元;
8、被害人何某某、李某甲、苑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刘某某、李某乙、杨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经过;
9、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经过;
10、谅解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家属已经赔偿8名被害人并取得8名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11、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损害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被告人具有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凯
2020年2月24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昆都仑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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