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 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全州县**镇**村委**村**号,住址地桂林市象山区**路**6楼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地均为广西桂林市全州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因土地租金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纠纷,2016年2月19日,陈某某纠集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汤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陈某某、谢某奎(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等二十余人驾驶几辆汽车携带枪支、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到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陈家村找黄某甲,在黄某甲门口先遇见被害人黄某丁、黄某彪,陈某某与黄某丁发生打斗,其余众人遂持钢管、砍刀等上前殴打黄某丁、黄某甲、黄某彪,其中被告人蒋某某持钢棍殴打被害人黄某甲身体、手臂等部位数棍,被告人曹某某脚踩已被打倒在地的被害人,后陈某某等人驾车逃离时在东二环路一路口遇见持枪的黄某彪,此时被告人石某某驾车赶到现场,从车上拿出“枪支”与黄某彪对峙,众人持砍刀、钢管殴打黄某彪,其中被告人石某某抢夺黄某彪的枪支并持砍刀砍黄某彪。致使黄某彪多处受伤晕倒在地。经鉴定,黄某甲外伤属于轻伤二级,黄某丁外伤属于轻伤一级,黄某彪外伤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石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同案犯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辨认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陈某乙、谢某奎、蒋某、文某、豆某、陈某某、唐某乙、汤某某、唐某丙、唐某甲、黄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丁、黄某彪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曹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银昭溢
检察官助理:罗艳兰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蒋某某、曹某某均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伍册、检察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