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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6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21978********,瑶族,文化程度文盲,群众,未婚,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21981********,瑶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未婚,无业,现住东莞市**镇**村**路**房**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石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盗窃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镇某某中心某某前面停放自行车处时,见到被害人任某某一辆激战牌粉红色电动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1000元)停放在此处,石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该电动自行车盗窃后驶离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涉嫌盗窃的嫌疑男子与石某某是同一人。

2、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镇某某花园工商银行门口对面人行道处,见到被害人韩某某一辆红色电动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1200元)停放在此处,石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该电动自行车盗窃后驶离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涉嫌盗窃的嫌疑男子与石某某是同一人。

3、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园某某村附近,见到被害人毛某某一辆蓝色美运牌三轮电动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2800元)停在水岸边,石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该电动自行车盗窃后驶离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涉嫌盗窃的嫌疑男子与石某某是同一人。

4、2019年12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园某某村附近,见到被害人余某某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2339元)停在水岸边,石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该电动自行车盗窃后驶离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涉嫌盗窃的嫌疑男子与石某某是同一人。

5、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广场公交站时,见到被害人罗某某一辆加州豹牌天蓝色电动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1196元)停放在该公交站的后面,邓某某在一边把风,石某某拿出工具将该车盗窃后与离开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实施盗窃的嫌疑男子A与被鉴定人石某某是同一人,在一边把风的嫌疑男子B与被鉴定人邓某某是同一人。

6、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广场某某超市门口时,见到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台铃牌亮黑、哑黑电动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600元)停放在该超市门口,邓某某遂在旁边把风,石某某动手将该辆电动车盗窃后一起离开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实施盗窃的嫌疑男子A与被鉴定人石某某是同一人,在一边把风的嫌疑男子B与被鉴定人邓某某是同一人。

7、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镇某某广场公交站旁边时,见到被害人彭某某的一辆台铃牌蓝色电动三轮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2900元)停放在该公交站旁边,邓某某在旁边把风,石某某动手将该三轮车盗窃后一起离开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实施盗窃后的骑车驶离现场嫌疑男子A与被鉴定人石某某是同一人,与嫌疑男子一起骑电动车去到现场的嫌疑男子B与邓某某同一人。

8、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广场1号门口对面路边车位,见到被害人宋某某一辆蓝色的台铃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3000元)停在该处,石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该电动三轮车盗窃后驶离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涉嫌盗窃的嫌疑男子与石某某是同一人。

9、2020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东莞市某某大道某某抢道4C53-4C52电灯柱中间路段,见到被害人杨某某一辆蓝色铃霸品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2000元)停在该处,石某某见四周无人遂将该电动三轮车盗窃后驶离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涉嫌盗窃的嫌疑男子与石某某是同一人。

10、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窜至某某镇某某饭店门口时,见到被害人文某某一辆博技牌蓝色电动三轮车(被害人自报价值约2250元)停放在该饭店门口,石某某、邓某某遂将该三轮车盗窃后驶离现场。经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监控录像记录中骑车前往盗窃现场的两名嫌疑男子,其中嫌疑男子A与被鉴定人石某某是同一人,嫌疑男子B与被鉴定人邓某某是同一人。

2020年1月10日,民警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街某某号抓获被告人石某某,同月18日,民警在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路某某房某某房抓获嫌疑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电动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监控视频,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5、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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