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52********,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现住衡水市**路**街**院**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被我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49********,汉族,农民,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区**号,现住衡水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中午, 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告人郑某某两人在石某某家喝酒,酒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郑某某脚踢石某某的肋骨,致使石某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石某某用牙咬郑某某的脸,用水暖管将郑某某的下颌骨打伤。后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左侧第4、5、6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郑某某下颌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口内粘膜软组织挫裂伤、 左侧第4肋骨骨折、左肩冈上肌肌腱撕裂、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为轻微伤。石某某共赔偿郑某某28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2、**村出诊记录、门诊病历;
3、郑某某武邑县医院住院病历、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病历、伤情照片、住院部诊断证明书;
4、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份;
5、被告人郑某某、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李某A、郑某A、付某某、侯某某、石某A的证言;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
8、收到条、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
9、石某某的不起诉决定书;
10、郑某某、石某某的户籍证明信;
11、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检察官助理:袁伟娜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1081****(石某某),1550318****(郑某某)。
2.侦查卷二册,审查卷一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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