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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陈家和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镇,住阳新县**镇**村**组**号。200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9年3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7日,阳新县**镇**村路灯工程在**镇财政所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标的额42万余元。程某甲(已判刑)为了使包括自己在内的本村人中标,事前组织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商量如果江苏人即本案被害人张某某来参加投标的话,就将张赶走。在投标过程中,程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与张某某因言语不合引发打斗,被告人陈某甲、石某甲见状对张某某拳脚殴打,迫使张放弃对该工程的投标,造成当天招投标搁浅的后果。嗣后,经过补充招投标,由程某甲中标。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照片、刑事判决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陈某丁、王某乙、陈某戊、陈某己、彭某某、程某乙、袁某某、王某丙、杨某某、陈某庚、陈某丙、陈某乙、程某甲、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以暴力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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