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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陈某某赌博案)_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被告人石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12月3日、2011年5月31日分别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2日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街道**路**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街道**村**号)。

上述2被告人均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2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均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1日,本案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先后3次在高淳区**街道**村**号的芮某某家、**街道**饭店**房间内,聚集赵某甲、邢某某、赵某乙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抽头5,4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的一天晚,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聚集叶某某、赵某甲、邢某某、赵某乙等人在芮某某家中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400余元;

2.次日,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聚集赵某甲、赵某乙、周某某等人,在明珠主题饭店118房间内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余元;

3.2017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聚集赵某甲、赵某乙、邢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明珠主题饭店118房间内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200余元。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孔瑶婷

2020年3月24

附:

    1.2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石某某:1891591****;陈某某:18013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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