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57********,壮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同年9月1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9日10时许,谭某(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路**号**栋**单元**号)电话联系韦某某(已判刑),提出要帮朋友购买1瓶美沙酮(350ml娃哈哈矿泉水瓶装,约340克)并通过微信将300元转账****,双方约定在都安县城市便捷酒店附近交易,因韦某某身上仅有小半瓶美沙酮(596ml娃哈哈矿泉水瓶装),于是韦某某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医院住院部三楼308号房找马某某(已故),欲向其购买美沙酮,马某某同意后交代被告人石某某(马某某妻子)回家要一瓶美沙酮(350ml娃哈哈矿泉水瓶装,约340克)拿来给韦某某,被告人石某某下楼时韦某某交给其现金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石某某将一瓶美沙酮(350ml娃哈哈矿泉水瓶装)拿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医院交给韦某某。韦某某拿到后到都安瑶族自治县二高路口一家商店购买一瓶娃哈哈矿泉水(350ml),然后将该瓶矿泉水与向马瑞金购买得到的美沙酮以及自己身上原有的半瓶美沙酮进行勾兑,勾兑成两瓶半,其中一瓶半留着自己吸食,一瓶满瓶的美沙酮(350ml娃哈哈矿泉水瓶装)拿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便捷酒店给谭某。韦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到达城市便捷酒店旁时,便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韦某某的电动车后尾箱里查获三瓶美沙酮,分别编号为1、2、3号美沙酮。经称量,1号美沙酮净重328.91克(含量为0.06%),2号美沙酮净重329.85克(含量为0.06%),3号美沙酮净重152.58克(含量为0.06%)。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所扣押的美沙酮疑似物检材中均检测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美沙酮仍贩卖给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注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押于河池市人民医院特殊病区;
2.案卷贰册、审讯笔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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