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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鲁某某强迫交易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石某某,外号**,男,198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21日,本院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722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予批准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石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石某甲(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石某某、鲁某某、石某乙(另案处理)、石某丙(另案处理)、石某丁(另案处理)、石某戊(另案处理)、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事先商量后到被害人张某某负责的**铁路**社区路段土石方工地进行堵工,以老百姓土地被国家征收没有生活来源为由,要求张某某将土石方拿给石某甲等人运输,张某某工地被石某甲等人多次堵工,持续一个月左右,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后由**社区支书石某己、主任石某庚帮忙协调,张某某被迫同意将土石方工程承包给石某甲等人成立的***劳务公司。合同签订后,石某甲等人成立的劳务公司并未实际施工,而是安排石某丁、朱某某、付某某、石某辛、石某1等人到张某某工地登记运输土石方车辆数,从中收取每车管理费75元。该工程结束后张某某共计支付石某甲等人22万余元,其中**社区从中抽取3万元作为管理费,其余部分石某甲用于支付石某丁、朱某某、付某某、石某辛等人工资,目前还剩7万余元由石某丁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运输车辆登记情况表、土石方运输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2、石某己、石某3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鲁某某以堵工方式强揽土石方工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健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家候审,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园*区*栋*-*;被告人鲁某某现在家候审,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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