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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黎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8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灃县**街道**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镇**村**号。于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于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黎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在东莞市**镇**村**墓地旁的一厂房经营无牌电镀厂。石某某聘请了被告人黎某某为该厂主管,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该厂的电镀操作,然后在该厂房进行对五金零件进行电镀、清洗、抛光等工作,产生的废水废料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地下水道。经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上述电镀厂流向下水道的地面积水中总镍、总铜、总锌监测结果达标,总铬超标18.1倍、六价铬超标71.6倍。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在东莞市**镇**墓地旁一无牌电镀厂被抓获;2019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前来石碣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环境监测报告,涉案小货车等物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移送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古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石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石某某、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7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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