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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91********,汉族,大专文化,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住济南市历下区**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前后,被告人石某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220101427598)一本。2019年7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鲁******号欧铃牌轻型货车沿本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环西路与美里路交叉口时,因违章被执勤民警检查,并出示了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经核查,认定该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驾驶证照片、槐荫车管所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且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文东

代理检察员:王传坤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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