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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95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57分,被告人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浏阳市永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段时,恰遇行人苏某某步行由东往西横过道路,因被告人石某某驾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时未及时避让,未经人行横道,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且未直行通过,致使石某某所驾驶摩托车与相撞,造成死亡,石某某受伤及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浏阳市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某在现场晕倒被送医院救治,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仅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浏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刘某某、傅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⑤尸体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主动赔偿了部分损失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道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被害人家属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对被告人石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见卷二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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