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无证驾驶皖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37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处,碰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张某某,致张某某、石某某及皖D*****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皖D*****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后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案发后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卉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安徽省凤台县**乡**村**。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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