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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一民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5时1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张某某乘座)沿台州市椒江区**路西侧辅道自南往北逆向行驶至**街道**村前路段,碰撞自北往南行驶林某甲驾驶的备案号为椒江电动38****二轮电动车,致林某甲受伤经救治后于2020年3月23日死亡。2019年10月25日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林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20年4月8日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甲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度脊髓损伤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所致,评定其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石某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医疗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招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736382****)。

2电子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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