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95********,汉族, 大专文化,哈尔滨市**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集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日10日7时50分,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黑A****1号**牌**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桥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与**桥上交叉口处时,将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左转的被害人尹某甲(男,59岁)致伤,被害人尹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尹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性脑挫伤,脑内出血,小脑血肿,脑干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案发现场报警后等待公安机关,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外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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