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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63********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固原市原州区**小学,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号,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2021年1月8日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方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F****号小型轿车,沿固原市原州区清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河路北郊变北海线17号供电杆路段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8日22时36分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多处骨折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薛某某、虎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6.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室,联系方式1364956****。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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