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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7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转向性能不合格、车尾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粤R1****号重型平板自卸货车沿广州市白云区永和大道南侧路面由东往西倒车至大来北路西181米时,遇杨某甲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行驶,因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杨某甲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9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近亲属杨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存军

检察官助理:曹晶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783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

6.赔偿材料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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