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路**工业园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赣榆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王某甲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苏EH****重型普通货车沿张家港市港城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河坝路路口右转弯时,因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该车右前部与在港城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王某甲(男,殁年72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撞,致王某甲跌倒受伤,二车损坏。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6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路**工业园宿舍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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