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22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早上7时,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川FW****小型轿车从德阳市区**街**苑**区出门左转时,与沿蒙山街由东至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万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万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万某某被送医救治至2020年4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据送检材料及检查分析:万某某死因符合颅脑严重损伤合并多种并发症发生,其死亡与该次交通事故受伤有因果关系。经认定,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万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覃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其处所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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