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镇**村**区**事拘留,当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0时2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冀F**、冀F**挂号半挂货车沿**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镇**村**道路路口北侧(**KM+**M)时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行驶行唐县**乡**村乔某某驾驶、肖某某乘坐的冀A**、冀A**挂号半挂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乔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某某、肖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欣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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