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镇**村**号,现住地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号:鲁******)沿高新区松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北路交叉路口西时,与倒在道路上的张某某和自行车发生事故,致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某在事故地点附近弃车逃离。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侦破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筱璋
张雪峰
2020年1月6日
附:
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薛城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三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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