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乡**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冀A*****轻型厢式货车沿藁城区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4公里+500米处时(里庄村南),撞上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耿某某,造成耿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8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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