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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本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冀A*****轻型厢式货车沿藁城区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64公里+500米处时(里庄村南),撞上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耿某某,造成耿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报告、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京辉

检察官助理:侯寓晗

2020年8月18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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