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1********,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居委会**街**号,现住芷江侗族自治县**小区**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湘AN****小型轿车由芷江侗族自治县楠木坪镇方向往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晓坪乡集镇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被害人邱某某驾驶的湘N9****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邱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邱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民警到达现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向石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萍
检察官助理:杨青菊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273******。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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