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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平舆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行政村**庄,住吉林省集安市**社区****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8月30日因无证驾驶吉EG****号小轿车,被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2000元;2020年8月12日因无证驾驶吉EG****号小轿车,被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2000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集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吉D4****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丹阿线由集安市方向向**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丹阿线373KM+430M处时,因石某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陈某某刮撞,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集安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石某甲、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死亡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曾因危险驾驶被刑事处罚,又因无证驾驶被行政处罚二次,可以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辉

检察官助理:孙尚琨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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