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 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苏G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射阳县境内省道32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KM+150M路段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邵某甲驾驶的后载收割机的无号牌轮式拖拉机后侧,造成交通事故,致邵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邵某甲符合胸腹部及两下肢严重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邵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夏婷婷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36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