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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居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石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载乘员高某某沿寿光三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寿光三号路16KM+880M处时,与停放在事故地点处路北侧张某某驾驶的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高某某当场死亡,石某甲受伤。经认定确定石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甲安排其弟弟石某乙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车辆驾驶员,自己逃逸,后自己又电话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生

2020年6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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