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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09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16时10分,被告人石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Q8***号小轿车(车内乘坐李某甲、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慎某某),车辆取道汉通路,由牟家坝镇向大河坎镇方向行至汉通路6KM+500M处(南郑区大河坎镇三花石村一组路段)驶入路右与树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李某甲(男,身份证号:6123211947********,住南郑区**镇**村**组**号)当场死亡,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慎某某、被告人石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经法医鉴定:死者李某甲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酒精检验: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份。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甲、李某乙、苏某甲、苏某乙、慎某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由其亲属主动电话报警,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石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戎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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