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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冀F*****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清苑区**村至**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西路口时,因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自行车行驶的韩某甲相撞,造成韩某甲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挫伤、脑干挫伤出血、右颞叶脑挫伤、脑内出血,颅脑损伤而死亡,石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石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0年1月20日,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607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检车辆照片、诊断证明书、尸体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平安保险公司理赔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信;2.证人韩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鉴定书、酒精含量;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宪棒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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