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8********,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国道G209线往靖州县**镇**方向行驶,行至靖州县**镇**村**组路段时,将推着人力车的易某某撞倒,致易某某当场死亡。石某某肇事后没有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逸。次日石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交通事故认定,石某某负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易某某系交通事故致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
到案后,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石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后达成刑事和解。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湘******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赔偿凭证、谅解书、请求书、悔过书、刑事和解协议、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
6.提取笔录、交通事故情况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石某某具有交通肇事逃逸、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达成刑事和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吉辉
检察官助理:黄元波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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