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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89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331241992********,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本案退回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石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石某某接受刘某某、王某某委托后指使李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名为刘某某的“上海**学院”、代某某的“**大学”、陈某某的“郑州**学院”、金某某的“南昌**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经鉴定,上述证书均系伪造形成。

2019年10月11日,石某某在浦东新区**镇**弄**号**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5日,他委托被告人石某某伪造“上海**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通过微信支付500元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他委托石某某伪造“刘某某”郑州**学院、“谢某某”和“陈某某”的郑州**学院、“代某某”和“龚某某”**学院、“金某某”的南昌**学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并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4,200元的事实。

3.微信截图,证实转账及王某某、刘某某委托石某某伪造证书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从石某某处扣押二部手机。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查获证书均系伪造。

6.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四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中怀

检察官助理 吴雯霞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 案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辩护人于彩霞、何寒超,上海市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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