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13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因防控疫情需要,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朱某某(已判决)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个、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1个。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3张)、散材料4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