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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505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80********,侗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焊接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利用微信平台,通过上家微信号为“A综合**”的犯罪嫌疑人购买200张中国联通电话卡空卡后,“A综合**”过一段时间就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好的中国联通电话卡号码通知石某某,同时石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号为“此号**”,微信号:yue**,将需要激活的实体卡卡码通过微信发给他,“此号**”将该批卡用他人微信信息实名登记激活后,在微信上将资料发给石某某,最后石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消息称有不用自己实名注册身份信息的电话卡销售,共卖出132张已经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好的中国联通电话卡,每张以80至100元不等卖给客户,涉案金额10560元至13200元。抓获石某某时,在其住处起获作案工具及未售出电话卡一批。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电话卡后用于出售,获利1万多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仰勃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碟1张,U盘1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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