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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网络销售员,户籍地甘肃省高台县**镇**村**社**号,住址室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小区**号楼**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甘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石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张掖分行甘州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3600********的信用卡。在使用该信用卡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生意亏损、负债累累,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续大额透支使用该信用卡,并用于个人消费。截至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石某某持该卡共逾期拖欠本金69986.85元。后经农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石某某拒不还款且变更联系方式。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退还透支使用的本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等证明本案事实的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玲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小区**号楼**室;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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