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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9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4时1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M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榆林市高新区西部三辰时撞于高架桥桥墩,造成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0.16mg/100ml。

榆横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62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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