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兰陵县人,户籍地**街道**村,住兰陵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兰陵县中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华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46.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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