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沟**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家园**区**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小店村口,酒后驾驶白色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Q2****),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5.6mg/100ml。
被告人石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男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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