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蒙山云蒙景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大阳牌”两轮摩托车,沿蒙阴县汶河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蒙山四号路交汇处时,未确保安全发生侧翻,致其受伤、车辆受损,被告人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1066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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