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高平市**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平市神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馆三中心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323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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