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051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暂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户籍所在地:柳州市城中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0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柳州市柳北区三合路(柳州畜牧兽医学校门前)路段,与停放在路边的鲁M****Q号轻型小货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将被告人石某某带至柳州市沙塘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血样至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41mg/100ml,超出醉酒状态临界值。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当日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其负全责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案发后,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海林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石某某联系电话:188****2142;保证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86****8496)

2. 本案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3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